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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实验室安全生产实施细则》的通知(〔2021〕18号)

时间:2024-03-04 编辑:凌山 点击数:

各系、中心、所: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实验室安全生产实施细则》(暂行)业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

20211013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实验室安全生产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遏制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办学秩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皖教秘〔201432号)《安徽师范大学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校办字〔201834号)《安徽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校资产字〔20196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实验室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都应熟悉实验室安全制度和其他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掌握消防安全知识、疫情防控知识、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和化学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检查。实验课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导师都有责任对学生进行实验前的安全教育,并要求学生遵守实验室的安全制度。

第三条  未经学院批准,实验室不得擅自安排院外人员做实验。新进实验室做实验的人员(含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本科生、临时人员等)均须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双方签订安全责任书。实验室短期聘用院外人员须填写“临时在实验室工作的院外人员登记表”,在院安全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进实验室做实验。

第四条  实验人员应熟悉室内水、电、气的总开关所在位置及使用方法。遇有事故或停水、停电、停气,或用完水、电、气后,使用者必须及时关好相应的开关。

第五条  实验人员应熟悉安全设施的位置及使用方法,自己所在位置及疏散方向。灭火器使用后不可放回原处,使用者应及时报告院安全管理办公室进行更换。

第六条  进行具有危险性实验的任何人员必须事先制定缜密的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应熟悉所用试剂及产物的性质,对实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应有足够的防备措施(如防爆、防火、防溅、防中毒等);进行具有危险性实验(如剧毒、易燃、易爆等)的过程中,房间内不应少于2人;操作者必须佩戴防护器具(防护镜、口罩、手套等);处理危险废弃化学试剂(金属钠、丁基锂或无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操作或危险性很大的实验(如高压实验、放大试验以及能产生危险气体而危及本人或周围人员人身安全的实验)不可在礼勤楼内进行。

第七条  在实验进行过程中,操作者不得随意离开实验室。

第八条  非工作需要不得在礼勤楼过夜。学生因工作需要过夜时,必须将导师或实验室主任批准并签字的申请预先交门卫值班室备案,深夜做实验时,须有至少1名同性陪同。

第九条  实验室严禁吸烟。酒后或情绪不稳定时不得在实验室做实验。

第十条  在实验室不得穿着短裤、裙子、拖鞋、高跟鞋、凉鞋,长发应束起;严禁在实验室吃食物。

第十一条  实验室化学试剂管理应按学院《关于实验室化学试剂管理的若干规定》进行。所有化学试剂及其溶液均不得敞口存放,均须保持清晰的标签。危险废弃物处置按照学院的管理规定进行收集和处理,严禁往下水道、垃圾桶倾倒有机溶剂以及有毒有害废物。

第十二条  贵重金属、贵重试剂及放射性同位素等,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三条  氢气、乙炔、一氧化碳等危险气体钢瓶必须存放在室外指定地点,并必须采用适当方式进行固定,应经常检查是否漏气,严格遵守使用钢瓶的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不得使用运行状态不正常的仪器设备进行实验,不得运行因振动大或噪音大而对周围实验室造成干扰的设备,不得超负荷使用电源和器件(配电箱、插座、插销板、电源线等),不得使用老化或裸露的电线,不得擅自改接电源线,不得遮挡实验室的电闸箱、天然气阀门和给水阀门,不得擅自在实验室进行电焊或气焊。

第十五条  不得在非放射性实验室使用放射性同位素。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出差、出国,必须委托其他教师管理学生和实验室安全。

第十七条  不宜将儿童带进礼勤楼,尤其不可带进危险性较大的实验室。若因儿童不慎进入实验室而引起事故,其监护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有责任检查水、电、气等阀门和开关是否关好,锁好门窗后再离开。

第十九条  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学校中控室(0553-5910110)和院安全管理办公室(0553-3883513)。事故结束后,当事人应尽快提交事故报告至学院办公室。学院将依据事故性质及损失情况将对事故责任者分别予以批评、通报、罚款、行政处分直至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若发现严重安全隐患,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系、实验室主任、中心负责人、科研团队负责人等有权要求该实验室限期停工整顿。各科研团队负责人、实验负责人应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安全员配合实验室主任开展安全管理和巡查整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系、实验室主任、中心负责人、科研团队负责人应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实验室的特点,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具体制度或规定,为学生提供清晰可见的安全须知或应急指南。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学院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负责解释。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

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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