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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
2021年10月13日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依据国家及安徽省实验室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院实际,现就有关要求做如下规定。
第二章 分级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二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作为负责人,分管教学、科研、实验室的学院领导,以及科研团队负责人、实验中心负责人等组成。
第三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小组。由分管实验室的学院领导为负责人,校实验室安全技术督导组专家、科研团队安全管理员、实验中心安全管理员等组成。
第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组织成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落实科研团队负责人、实验中心负责人等人员;制定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改造与管理的资金。
第五条 学院分管实验室领导的主要职责为:协助第一责任人履行组织落实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完善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学院、实验室两级)和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成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小组;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和评估,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组织学院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实验室安全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 学院分管科研、教学等其他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协助并监督科研团队负责人、分析测试中心和实验中心负责人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科研团队负责人、分析测试中心和实验中心负责人分别是科研实验室、分析测试中心和实验中心安全责任人,负责本科研团队、分析测试中心或实验中心实验室的安全工作。主要职责为:负责本科研团队、分析测试中心或实验中心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的建立(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准入制度、值班制度、教育制度、考核制度);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项目和实验建设项目安全申报;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按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做好安全信息上报工作。
第八条 科研团队或实验中心设专职或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协助科研团队负责人和实验中心负责人做好本实验室安全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研究生导师是所管辖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其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卫生、疫情防控工作,是所在实验房间的直接安全责任人。主要职责为:负责健全和执行本实验房间安全规章制度;负责本实验房间安全设施及安全标识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对本实验房间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考核,对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开展实验室安全、卫生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第十条 仪器设备管理者是所管理仪器设备的直接安全责任人,负责该仪器设备的使用安全监管与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考核、准入,并配合实验房间管理者做好所在房间的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均需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学院和实验室组织的安全教育考试和考核,考试和考核合格方能进入实验室;
必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安全应急方
案、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和使用方法,严
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
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十二条 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十三条 学院安排实验室安全经费预算,列入年度计划,确保实验室安全检查中隐患整改能够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各实验房间管理者/责任人与学院签署《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学生导师须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实行实验室安全一票否决制,作为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研究生招生、年度考核、评奖评优及团队建设经费分配等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十六条 学院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由实验室安全检查小组依据检查内容制定实验室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每月对全院实验室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违规检查结果现场拍照,并形成实验室安全检查写实性报告,并由实验室安全检查小组签字后向全院通报。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 实验室安全信息牌内容准确,实验室日志记录完整和药品领取、使用台账规范完整;
2. 实验室消防通道通畅,公共场所不堆放仪器和物品;
3. 实验室环境应整洁卫生有序,落实防疫举措完善;
4. 实验室水、电、气管线布局合理;
5. 危化品存储和使用规范;废弃危化品登记规范、摆放安全、处置及时;
6. 试剂分类存储,标签清楚;
7. 建立设备台账,设备上有资产标签,有明确的管理人员;
8. 特殊设备、高温设备、气体钢瓶应配备相应安全警示标识和使用流程;
9. 严禁实验室住宿生活,严禁实验室烧煮食物和饮食,禁止吸烟,不使用可燃性蚊香;
10. 严禁未着实验服及做好相关防护开展实验。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纪律要求。严肃检查纪律。
实验室安全必须层层落实,各级安全检查责任人均应切实履行检查职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快捷采取相应救助措施并向有关方面报告,对隐瞒不报、私下处理、玩忽职守者,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 安全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罚
第十九条 实验室存在下述一种或多种隐患,尚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情况统一认定为实验室安全隐患事故。
1. 不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新入职教工、学生未通过培训考试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或从事辐射、压力容器等相关工作未持证上岗,或者在实验期间擅自离岗。
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
3. 未履行安全职责,未定期开展安全自查,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或接到整改通知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拒不整改;或相同安全隐患屡改屡犯、未能彻底解决。
4. 不服从、不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学校职能部门、学院安全管理人员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未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学校职能部门、学院的要求定期自查或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5. 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
6. 违规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危险性气瓶、放射性物质或射线装置、特种设备。
7. 未经备案私自购买、使用、转让、运输、储存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国家管控的危险性化学品、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
8. 随意倾倒实验废液或丢弃实验废物。
9. 其它易引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情况。
(处罚:给予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导师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责令其进行书面检查;若实验室安全隐患事故反复出现,或接到整改通知未按期落实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处以导师3000元经济处罚,责令该实验室停止实验5天,按要求进行整顿。)
第二十条 因在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无视安全规定、擅自离岗等行为酿成火灾或其它安全事故的,根据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程度的不同分为四个等级:
1. 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
造成轻度财产损失(人民币10000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害的。
(处罚:给予事故责任人、导师在学院内通报批评,责令事故责任人进行书面检查,处以导师10000元经济处罚,责令该实验室停止实验7天,按要求进行整顿。)
2. 中等实验室安全事故
造成中等财产损失(人民币10000元至50000元),或造成人员轻微伤的。
(处罚:给予事故责任人、导师全院通报批评,责令事故责任人进行书面检查,处以导师20000元经济处罚,责令该实验室停止实验14天,按要求进行整顿,取消学生责任人当年奖学金评选资格,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取消导师一年评奖评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或提拔任用等资格,核减一名研究生招生指标(一年)。)
3. 严重实验室安全事故
造成较大财产损失(人民币50000元至100000元)或造成人员轻伤的。
(处罚:给予事故责任人、导师全院通报批评,责令事故责任人进行书面检查,处以导师50000元经济处罚,该实验室停止实验1个月进行整顿,取消学生责任人当年奖学金评选资格,建议暂缓授予学生责任人学位,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取消导师两年评奖评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或提拔任用等资格,取消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资格,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经相应程序审批后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 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民币100000元以上)或造成人员重伤甚至死亡的。
(处罚:给予事故责任人、导师全院通报批评,责令事故责任人进行书面检查,处以导师100000元经济处罚,收回该实验室使用权,并停止该导师所辖实验室1个月实验进行整顿,取消学生责任人当年奖学金评选资格,建议取消学生责任人学位资格,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取消导师两年评奖评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或提拔任用等资格,取消研究生招生资格两年,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经相应程序审批后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对于上述隐患事故或者安全责任事故,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介入处理的,以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科学研究具有不确定性,在遵守操作规程,无违规行为情况下,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从轻或免于处罚。需书面记录实际情况,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该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能够及时采取正确处置措施,使伤害减少或损失降低的,可考虑从轻处罚;该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以外的其它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伤害减少或损失降低的,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安全隐患事故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应从重处罚:
1. 研究生导师就实验室客观实际情况没有对学生做出具体安全告知和要求的;
2. 研究生导师对布置的实验项目没有做出具体安全指导和要求的;
3. 学生在研究生导师多次告知有关安全隐患而明知故犯的。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因迟报、瞒报、逃逸等行为,致使伤害或损失扩大,应按照相应处罚标准对责任人从重处罚;隐瞒、掩盖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应按照相应处罚标准对责任人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因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等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自身或他人造成伤害的,由实验室安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自行承担后果。安全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实验室恢复等费用,由引起事故的实验室自行承担。对于拒绝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人,学院有权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安全主管人员,学院、各系(所)、中心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因管理缺位等原因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参考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罚决定或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申诉材料,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仲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实验室安全管理中涉及到的易燃易爆易制毒管理、危化品管理、水电管理等具体管理依据《安徽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校资产字〔2019〕6 号)及高等学 校实验室安全检查表最新内容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安徽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学院发布之日起施行。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