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业经2019年6月1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
2019年6月18日
安徽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治安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是指用于实验或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目录详见国家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家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单位(指申请、采购、储存、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下同)的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和管理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存、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二章 机构管理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组负责审议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监督和听取有关工作汇报、组织开展综合安全检查等工作。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制订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各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责任到人、安全监管”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制订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相关制度,监管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管理检查督查,指导督促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
(二)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校医院等部门,根据部门业务范围和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业务指导、安全监管和医疗救护等工作。
(三)危险化学品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落实危险化学品申购、储存、领用、使用、回收、处置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各类危险化学品在整个使用周期内处于受控状态。
(四)校实验室安全技术专家督导组配合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做好实验室危化品安全管理督导工作。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依规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利有义务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采购与运输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工作必须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8-93)及药品采购等有关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必须依法向具有相应经营许可或备案资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公司采购。
第十条 各单位应按需采购危险化学品,严禁超量采购,坚持“用多少、申购多少”的原则购置危化品,实行一次采购多次供货,或多次采购多次供货,尽量减少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量。
一般的危险化学品可由二级单位向具有资质的公司采购,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员应做好账物核实工作,并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备。
采购剧毒化学品和放射性源的单位,应提交采购申请,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经保卫处和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审查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向公安机关提出采购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购单位向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采购。
采购易制爆、易制毒等管控化学品的单位,应提交采购申请,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报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后,向公安机关提出采购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购单位向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采购。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违法购买、接受或赠送管控危化品。
第十二条 危化品应由供货商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国家有关危化品运输的相关规定承运,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运输。严禁随身携带危化品乘坐校车、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储存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易制毒、易制爆、放射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四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控、通风、防晒、防火、防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做好以下防范措施:
(一)在明显位置张贴警示标识。
(二)安装坚固的防盗门窗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要覆盖仓库内部及出入口,并保证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至少保存图像记录1个月。
(三)配备符合标准的防爆电器,安装可燃气体监控检漏报警装置,配备消防设施和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安装通风装置,保持仓库干燥,夏季应该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五)安装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测,确保不发生因雷击引发的事故。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分库、分类存放,严禁混放、混装。
(一)不同品种的危化品必须分类存放,并不得超量储存。库房集中存放时,药品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持通道畅通。
(二)危化品保存时要避免混存,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化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柜)内存放。即,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危化品同存一处;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处;炸药不得与易爆物品同存一处;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处。
(三)遇水、遇湿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化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四)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化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五)对储存压力气体、液化气体的容器,必须按照压力容器检测的要求,定期进行检测,禁止用检测不合格的容器存储压力气体、液化气体。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必须由专人管理。管理员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专用仓库人员进出须登记,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应当及时报本单位危险化学品负责人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帐册,对危险化学品的购进、入库、领用、使用、回收、废弃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准确做好记录;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人员应当具备危险化学品登记相关知识和能力。
第六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要明确和细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确保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严管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和放射性源应统一管理,各相关单位应严格落实以“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建立领导审批制和安全责任制,做到制度管理、安全第一。
第二十四条 教学实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从购买之日起,其使用、储存及废弃处置均由实验室负责人负责;科研项目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由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按需领取,领取量不得超过一个星期工作的需求量。如确需临时存放的,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实验操作人员必须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能,熟悉操作规程和办法,认真做好使用记录。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经常性地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账账、账物核对,确保危险化学品在整个使用周期内处于受控状态。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加强对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有效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安全事故报警装置,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减少损失。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做危险性较大的实验时,如操作易燃易爆品、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致病性生物药品以及有高压高温反应的实验等,必须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防止丢失、污染、中毒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七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应报保卫处和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按照事故等级的响应程序,联络、协调、组织实施救援,落实信息报送制度,不得拖延、瞒报。
第三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五)若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保卫处和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由保卫处报告公安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相关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协助。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或有私自储存现象的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当场纠正,并予以没收有关物品或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实验、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等活动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危化品废弃物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规定进行。未经学校和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存放或擅自处理危险废弃物。
第三十八条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施行。